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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停避孕药就怀上不男不女的胎儿

摘要:结婚时我还在郊区工作,从家里到单位,每天要往返几十公里的路程,很不方便,所以决定暂时不要孩子,我一直服用长效避孕药。一年后,我从郊区
健康播报网 2013-11-16 12:51:21 我要投搞

  避孕药含雌激素 可引起胎儿生殖器异常

  我躺下来接受检查,同学一开始还和我有说有笑的,慢慢地她不说话了,脸变得严肃起来,盯着屏幕反反复复看个没完。后来,她叫我躺着别动,便出去了,返回时带来一位上了年纪的大夫,她们看着屏幕轻声耳语,似乎在探讨什么问题。我记得头一次做B超时不是这么麻烦的,本能地感到情况好像不妙。果然,她们问起怀孕前的一些事情,最后同学悄悄对我说:“看不出是男是女,孩子的生殖器有毛病,至少是发育不全,或者根本就没有。”这话如同晴天霹雳,我一下子掉进了冰窖,哭着把丈夫和婆婆叫来,同学向他们重复了刚才对我说过的话,他们也都傻了眼。

  为了能给我们一个科学的答复,同学请来一位妇科医生。医生给我们解释说,避孕药由小剂量的雌激素和孕激素合成,医学科学认为,雌激素或孕激素可引起胎儿生殖器异常,即女性胎儿男性化或男性胎儿女性化,并可发生腭裂及脊椎、肛门和心脏畸形等。因此,从优生角度考虑,服用避孕药后又想生育的妇女,应在停服避孕药半年后怀孕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出现我这种情况,很可能是怀孕过早,受残存于体内的药物影响而导致胎儿畸形。

  医生的话使婆婆和丈夫都低下了脑袋,想起当初面对丈夫、婆婆的迁就和退让,我万分后悔,正是那时暧昧的态度埋下了今日的祸根。我不能让孩子生下来就受委屈,医生给我做了引产术,那一刻,身体的痛楚和心里的苦楚交织在一起,我像是跌进了无底深渊,成了天下最不幸的女人。今天,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大家,怀孕产子不是儿戏,一定要相信科学,切不可疏忽大意啊!

  医生点评:自从上个世纪60年代欧洲发生因孕妇服用“反应停”(一种治疗早孕反应的药物)后出现大量胎儿短肢畸形的轰动全球的“反应停事件”后,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。在提倡少生、优生的今天,人们自然更加关心药物对下一代的影响,特别是准备孕育新生命的准妈妈们,更是对孕期用药慎之又慎,决心在整个孕期不沾药物的边。但是,总还是有些时候不经意间或不得已要与药物打交道,例如已经怀孕但尚未察觉(尚未到月经应来的日期),因感冒或其他疾病用药,当月经过期并证实为妊娠后,对以前的忽略性用药十分担心;又比如,口服避孕药避孕失败致意外受孕;再比如,孕期患了某种严重疾病,必须应用药物治疗,否则不仅威胁孕妇的身体健康,甚至连胎儿也保不住;还有一些孕妇患有慢性疾病如糖尿病、红斑狼疮等,需长期服药。所以说,孕期不能说绝对与药物“无缘”,应分清不同情况,区别对待。

  对于第一种情况,尚未察觉怀孕的极早期妊娠用药,即月经尚未过期时用过药物,大可不必过于紧张,因这时药物对胚胎的影响大致有两种结果,一是影响严重导致流产,往往表现为月经推迟几天来潮,量比平时稍多,无须特殊处理;一是对胚胎无影响,因这时胚胎器官尚无定向分化,即使有一些细胞受伤,但其他正常细胞可以继续分化,完全取代受损细胞,胚胎继续发育,不受影响。而影响比较大的是在妊娠第3周后,即月经应该来潮尚未来潮之后至妊娠3个月内,称药物高度致敏期,此阶段胎儿各器官迅速分化发育,如此时用药不当,易引起胎儿畸形。

  关于口服避孕药物对胎儿的影响,早期的观点认为避孕失败意外受孕,或停服避孕药短时间内受孕可能引起胎儿某些先天畸形,如生殖器官畸形。但近十几年来的研究显示,目前使用的避孕药所含的雌、孕激素量非常低,无明显致畸作用。由于短效口服避孕药在体内很快被代谢排出,无后遗效应,停药后即对胎儿无影响,故停药后1~2个月受孕不会引起胎儿畸形;但在妊娠以后服药,如正值胚胎的器官发育形成期,则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,最好终止妊娠。由于长效口服避孕药代谢较慢,在体内有蓄积作用,停药后6个月体内的避孕药(雌、孕激素成分)才能完全排泄,在尚未排泄干净之前受孕,则可能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,故停用长效避孕药半年后妊娠比较安全。

  如果妊娠期患了某种疾病,能否用药物治疗呢­这要看患的是什么病,用的是什么药,除了很轻微的病痛,如轻微感冒可以通过多饮开水、适当休息自愈外,多数疾病还是需药物治疗的。有些疾病对胎儿的影响远远超过药物的影响,如孕期高热就可以引起胎儿器官发育畸形、智力发育障碍等严重后果,故适当的药物治疗是必须的。至于孕期采用哪些药物治疗对胎儿比较安全,要根据动物实验或以往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来判断,按药物对胚胎或胎儿的危害性等级可分为A、B、C、D、X五个级别,其中A级、B级对胎儿比较安全,C级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、没有更好的替代药物时才可应用。D级药物对胎儿有肯定的不良影响,但当孕妇有严重疾病或受到死亡威胁急需应用时,也可考虑给药。X级药物可致胎儿畸形,禁用于妊娠期或准备妊娠的女性。

  总之,生育年龄准备怀孕的妇女用药要慎重;有急慢性疾病的患者应在疾病治愈后再妊娠;妊娠3个月内用过明显致畸性药物者应考虑终止妊娠;孕期患病应及时治疗,尽量选用结论较肯定的对母儿均安全的药物。尽量少用新药,中药一般可按说明书中“禁用”或“慎用”执行